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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女性自主生育权

更新时间:2017-12-04 10:40:14 浏览次数:72次
区域: 西宁 > 城西 > 胜利路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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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女子黄某和男子戴某婚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将胎儿引产,导致丈夫戴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终法院判决,不采纳戴某的赔偿要求。为此,生育权问题再次在社会上引起的热议。
【解析】
此前有丧子老人将私自堕胎的儿媳告上法庭,如今丈夫与引产的妻子对簿公堂,争的都是生育权。今年司考也出现了相关题目,可见生育权的“热度”始终不减。其实,生育权的主体之争以及该如何保护生育权,折射出时代进步和法治文明的成色。
法院判决不采纳戴某的赔偿要求,无疑表明女方并未侵害男方的生育权,也没有侵害男方的人格尊严。同时也说明,“我的肚子我做主”,女子具有生育与否的自主决定权,丈夫的生育权应以妻子的自愿为前提。
“我的肚子我做主”体现了“公平良善之术”的法律对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性自主生育权的尊重与呵护,标志着女性从旧时生育机器的传统观念以及追求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无形枷锁中彻底解脱。生儿育女不再是女性对婚姻和男性必须尽的义务。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法治文明的彰显,广大男性理当与时俱进。
任何权利的行使、实现,莫不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这是法治精神使然,男性在生育权问题上更应发挥绅士风度,展现浓情蜜意,保持对女性的大尊重、关心与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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