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会计/审计/评估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西宁
[切换城市]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3-02-13 14:35:12 浏览次数:62次
区域: 西宁 > 大通 > 桥头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大通县园林路香榭丽都铺面大通智通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 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 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西宁会计/审计/评估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8年03月20日
UID:469392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