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会计/审计/评估 > 两部门发文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西宁
[切换城市]

两部门发文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更新时间:2022-09-26 10:31:09 浏览次数:60次
区域: 西宁 > 大通 > 桥头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大通县园林路香榭丽都铺面大通智通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收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

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西宁会计/审计/评估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8年03月20日
UID:469392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