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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更新时间:2020-06-09 16:19:23 浏览次数:88次
区域: 西宁 > 大通 > 桥头
类别:代理记帐
地址:大通县桥头镇二号桥十字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4月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为方便基层税务部门操作和执行,财产和行为税处针对文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制定了政策指引(即问即答),供各地参照适用。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优惠政策文件?

    答: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复工复产,青海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2020﹞19号)。为进一步明确上述两个文件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适用情形,又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政策?减免期限是多长?

    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减免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三、纳税人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政策的减免方式是备查还是核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纳税人享受青政﹝2020﹞28号政策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四、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在申报享受青政﹝2020﹞28号政策时,减免性质代码和名称分别是什么?

    答:1.纳税人符合青政﹝2020﹞28号文件条、第二条房产税减免条件的,在申报减免税操作时,选择减免名称“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 “0008011607 ”即可。

    2.纳税人符合青政﹝2020﹞28号文件条、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在申报减免税操作时,选择减免名称“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 “0010011607”即可。

    3.纳税人符合青政﹝2020﹞28号文件第三条的,分别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鼓励各地通过减免房产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减免性质代码 “0008011608”;“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减免性质代码 “0010011608”),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申报享受青政﹝2020﹞28号政策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申报享受青政﹝2020﹞28号政策时,需要留存备查:所属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免除租金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某纳税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为承租户免除了2月1日起至4月30日期间三个月的房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2020﹞1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纳税人需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用非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且主动为承租方免除租金的条件。故该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减免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如果出租户为承租户免除了一个月或半个月的房租,如何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若出租户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2020﹞1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规定的条件,为承租户免除了一个月或半个月的房租的,可按实际减免期限或减免租金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某纳税人符合(青政﹝2020﹞28号)减免税政策,但已申报缴纳了2—4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处理?

    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第五条规定:“对符合条件但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办理退税”。

    九、某小规模纳税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已经享受了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能否再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文件叠加享受?

    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上述两个政策。  

    十、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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