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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
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
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
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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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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