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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文件

更新时间:2015-09-22 17:28:47 浏览次数:73次
区域: 西宁 > 城东 > 清真巷
类别: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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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

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

关申请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

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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