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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8-27 14:19:40 浏览次数:1165次
区域: 西宁 > 西宁周边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五岔路口
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是历年真题中常考的知识点也与护理工作密切相关,因为其知识点比较多,所以出题的方式可是单选,也可是多选,今天中公教育医疗研究院的老师在这里给同学们做一个总结,便于大家复习及应对考试。总结如下面表格所示:
权利:⑴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⑵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⑶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队的权利。

⑷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义务:⑴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⑵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机,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⑶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⑷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⑸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燃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例题】

1. 以下不属于护士义务的是:

A.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B.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C.尊重、关心、爱护患者

D.发现患者病情危重,应立即通知医师

E.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答案】B。解析: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属于护士权利不属于义务,故B为错误选项。

护士的权利与义务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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