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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医疗招聘书写的规则

更新时间:2018-05-17 11:04:45 浏览次数:109次
区域: 西宁 > 西宁周边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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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应当符合哪些规则和注意情况,今天中公的老师就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书写的规则。

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也可以开具一张,饮片应当单独开具。

(七)开具、中成药,每一种应当另起一行,每张不得超过5种。

(八)饮片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名称之前写明。

(九)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完毕。

(十二)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书写的规则的总结,更多卫生政策法规请继续关注中公青海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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