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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医疗招聘侵权法律制度医疗损害责任

更新时间:2018-05-17 11:02:25 浏览次数:138次
区域: 西宁 > 西宁周边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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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我们主要来说说医疗损害责任。

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六、因、消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七、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十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医疗侵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法律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主要就是记忆的内容。关于管理办法大家看完之后有没有进一步的了解呢?更多卫生政策法规请继续关注中公青海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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