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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医疗招聘的相关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8-05-17 10:54:50 浏览次数:342次
区域: 西宁 > 西宁周边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五岔路口
在卫生法规里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也是大家需要注意的问题。今天本文带领大家学习一下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和精神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1)未依照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2)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储存的。

3.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1)未按照和精神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2)未依照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储存和精神,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4)未依照规定销售和精神的;

(5)未依照规定销毁和精神的。

4.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和类精神的;

(2)未依照规定保存和精神专用,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3)未依照规定报告和精神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4)紧急借用和类精神后未备案的;

(5)未依照规定销毁和精神的。

【例题】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和精神的

C.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D.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参考答案】ABCD。中公解析:以上均符合要求。

好啦,我们知识点总结就到这里啦,希望我们总结的知识点能更好的帮助到大家,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卫生政策法规请继续关注中公青海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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