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田经理”I 55—97 O I—2 I 2 I
1.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的规定执行。
3.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
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4.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6.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电话:155-97O1-2121
联系人:小田
公司名称:北京阳光奥美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1号招商银行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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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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