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注册公司 李经理 189加9716加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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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1)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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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地区注册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营业执照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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