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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
《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
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
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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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
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
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
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
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
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
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
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
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
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
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
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
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
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
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
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
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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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
《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
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至于哪些企业需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请查阅工业生
产许可证目录,如果你们涉及到目录中产品,那么久需要按
照上述程序进行办理了,当然,也可咨询你公司当地代理公
司为你办理,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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